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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 管 服 ”改 革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文件 豫 “放管服”组办 〔2020〕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南省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 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点击次数:30146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 (市)人民 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操作规程 (试 行)》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9日
              河南省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 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改革 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协同化、集成化、智能化水平,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 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是指依托省统 一受理体系和全省通办窗口,打破区域限制,让申请人在河南省 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综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就近申请、属 地办理、多渠道领取结果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省统一受理体系包括 “1+18+10+N”构架,其中省级搭 建 “1”个省统一受理平台、“18”个省辖市 (含济源示范区,下 同)统一受理系统, “10”个省直管县 (市)统一受理系统和 “N”个各级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打造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线 上线下统一办理入口,实现 “异地收件、属地办理”的政务服务 体系。
              第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 通办”改革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四条 清单梳理 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改革工作按照清单管理的 原则,由河南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以 《国务院办公厅 秘书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 “一网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秘函 〔2019〕30号)公布的2019年各省 (区、市)辖区 内通办事项参考清单 (第一批)为基础,全面梳理办事频率高、 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强的事项,汇总形成 《河南省政务服务 “统一 受理、全省通办”事项清单 (第一批)》 (以下简称通办事项清单, 可 登 录 邮 箱 hntysl2020 @ 126.com 下 载, 密 码 为 Tysl20201020),向社会公布实施。建立民意征求机制,通过河 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 APP、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广泛收集民 情民意,充分听取市县意见,对改革呼声较高的高频、热点事 项,提交省直相关部门尽快研究纳入通办服务范围。
              第五条 编制办事指南 省直有关部门牵头,依据 《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通 办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方式、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办理层级、办理流程等基本要素进行统一规范,编制 《河南省通 办事项办事指南》,全省同一事项建立同一通办标准,指导并组 织各市县级业务部门按照一个标准实施。
              第六条 编制审查要点 省直有关部门牵头,对每一个通办事项所需申请材料的形式 和实质要求及标准逐一明确,梳理形成审查要点,并采用列表方 式展现,注明材料介质、数量、审查方式、示范文本、存档要求 等关键内容,需纸质材料审查或存档的要明确标注,可实现容缺 受理的申请材料要一并标注清楚。
              第七条 模拟测试 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各级综合实体政务服务大 厅通办窗口人员,按照省直部门确定的办事指南、审查要点,逐 个事项进行 “模拟办件” ,每个事项测试成功办理5次且受理、 办理人员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测试通过。 
              第八条 纠错机制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的办事指南规范操作, 不得擅自增减变化。通办窗口人员在实际收件过程中,若发现办 事指南信息不准确、属地部门擅自增加材料或以 “审查要点与实 际不符”为由拒绝受理等问题的,应第一时间通过省统一受理平 台上报,省直相关部门应及时核查解决,杜绝 “通办事项办不 通”问题发生。
              第九条 动态调整 通办事项清单与 《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保持事项同 源,按照全面深化 “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 “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实施 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发现通办事项的审查要点、办理流程等需 要调整的,由省直相关部门先行调整办事指南,并组织培训,确 保调整内容尽快在各级综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通办窗口落实。在 事项内容调整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公布说 明调整原因、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并反馈省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章 窗口设置
              第十条 窗口职责 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改革工作按照申请人就近 向申请地通办窗口提出申请、属地通办窗口审核办理的模式运行。申请地通办窗口是指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 模版材料清单和审查要点,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开展材料收 集、信息录入、资料上传或邮寄、结果送达等工作的窗口。属地通办窗口是指在通办事项法定归属地设立的窗口,具体负责远程 协助申请地通办窗口收件,接收转办邮寄到的申请材料,将办理 结果直接或间接反馈给申请人等。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要根据事项及办件量合理设 置通办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关设备。申请地和属地通办窗口 人员可以是政府部门在职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聘 用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辅助申请、收件、转办、结果送达等工 作,在日常管理上由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统一监督、 考核和管理。
        第四章 系统应用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受理体系,支撑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政务服务全流程办理,与各地各部门业 务办理系统实现入口统一及事项申请、过程、结果等数据实时共 享。
              第十三条 通办事项按照 “前端在全省统一受理平台受理, 后端分发到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办理”的模式运行。
              第十四条 全省统一受理平台省级管理员负责管理全省通办 窗口人员账号;通办窗口人员负责管理本人账号,对账号安全负 责,不得将账号随意转交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规范 为通办窗口配备开展远程协助等工作所需的高清摄像头、耳机、 麦克风、高拍仪等通用设备。有关视频数据系统存储保存6个 月,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保障本级综 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政务外网独享带宽100M 以上,支撑全 省统一受理平台正常运行。 第五章 通办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 申请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综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 提交申请,申请地通办窗口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材料清单和审查 要点,核验原件,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可当场补正的指导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材料齐全的,根据审查要点要求,将纸质 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即时通过系统传输至属地业务办理部门。 属地业务办理部门需要纸质材料审核或存档的,申请地通办窗口 人员应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寄出。
              第十八条 视频远程协助 申请地通办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把握不准的,可向属地通办窗口发起视频远程协助请求。属地 通办窗口须在办公时间内保持远程视频系统实时在线,及时接 收、回应申请地通办窗口人员的视频远程协助请求,必要时可联 系属地业务办理部门共同协助。因故未能及时回应的,系统自动 发送短信提醒,1个月内超过3次未及时接收、回应,经核实确 属属地通办窗口人员责任的,交上一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 构处理。
              第十九条 受理 属地业务办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 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短 信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注 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邮寄送达申请人或转 交申请地通办窗口打印后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补齐补正 属地业务办理部门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一次性 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线上、邮寄等补正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批 属地业务办理部门受理申请业务后,业务办理即开始计时, 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办结 具备条件的通办事项,可由属地业务办理部门通过系统办结并制作证照后,由申请地通办窗口人员代为打印。
              第二十三条 送达 政务服务结果确需申请人到现场领取的,可由申请人自主选 择在申请地通办窗口或属地通办窗口领取;政务服务结果不需要 申请人到现场领取的,可由属地通办窗口邮寄送达;政务服务结 果已实现自助终端设备远程打印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打印。
              第六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四条 省直有关部门职责
               (一)省直有关部门是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主体,是本部 门本系统通办事项要素统一、办事指南和审查要点的编制主体, 应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梳理本系统省市县三级通办事项, 编制办事指南和审查要点。
              2. 配合省大数据局,推动本部门所有业务办理系统与省统 一受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3. 统一将通办事项的收件审查、办理结果送达等事务性工 作授权赋能通办窗口人员代为办理,由通办窗口人员按照全省统 一的标准开展材料核对、一次性告知及原件核验等工作;
              4. 指导本部门本系统事项办理机构,做好与市县通办窗口 的衔接,制定可供参考的工作规程 (示例见附件),并及时进行 动态调整,组织相应业务和实操培训;
              5. 定期对通办事项的通办条件、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及通 办实效进行分析研判,提高全省通办范围和效率;
              6. 定期梳理、公布更多的通办事项纳入全省通办实施范围。
              (二)省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 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通办诉求,未及时回应的;
              2. 未按要求编制全省通办办事指南模版、审查要点或材料 要求及审查要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 未按要求指导市县开展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 工作的; 4. 其他违反本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大数据局职责 省大数据局是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改革工作的 推进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通办工作,建设全省统一受理体 系,做好省直有关部门与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之间的 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公布通办事项清单,动态调整事项内容;
              2. 对全省各地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服务效率进行评估通 报;
              3. 规范通办窗口设置标准及设备参数标准;
              4. 收集全省统一受理平台对接需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相关 业务培训;
              5. 牵头打通各级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与全省统一受理平台 互联互通,实现入口统一,事项申请、办理、结果等数据实时共 享;
              6. 持续对省统一受理平台功能进行优化完善,加强对统一 受理体系的运维升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责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是政务服务 “统一受理、全 省通办”改革工作的落实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 分别推动本辖区所有业务办理系统与本级统一受理平台互联互 通,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2. 设置通办窗口,指导通办窗口和业务办理部门开展 “统 一受理、全省通办”工作;
              3. 建立健全材料流转机制,加强对窗口人员培训;
              4. 对通办窗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服务评价及监督;
              5. 收集、处理、上报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工作中的意 见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通办窗口人员职责 申请地通办窗口人员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审查要点开展相关 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故不收件的;
              2. 未认真学习审查要点,随意发起视频协助等影响属地通办窗口正常工作的;
              3. 未按审查要点收件、传输、寄送资料的;
              4. 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在材料清单之外擅自增减申请 材料的;
              5. 擅自超出授权范围或不按授权要求办理的;
              6. 违反保密原则,将业务数据、申请人信息等重要数据泄 露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7. 其他违反本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属地窗口人员要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开展审批服务工作,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故拒绝向通办窗口提供远程视频协助的;
              2. 其他违反本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属地业务办理部门职责 属地业务办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开展审批服务工作,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故拒不认可申请地通办窗口协助申请人提交材料的;
              2. 在材料清单基础上,擅自增加材料、增设条件的 (特殊 情况依法依规提供补充材料的除外);
              3. 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服务决定的; 4. 其他违反本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其他情形 在全省通办过程中涉及差评或投诉的,经核查属实,由相应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联合相关部门, 对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窗口设置、硬 件及人员配备情况,以及权责划分履职情况等进行督查,对督查 发现的问题通报并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对 “统一受 理、全省通办”全流程管控,超时预警。省大数据局适时对办件 量、收件时限、办理时限,退件率、出错率、不予受理量等进行 通报。
              第三十二条 通办事项的服务评价,参照 《河南省政务服务 “好差评”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附 件
        示 例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工作规程)
              一、主管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事项名称: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二级造价工程师 注册资格认定
              三、委托收件 (办理)实现方式:
              1. 网上预审: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网上预审,窗口人员现场 核验申请人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无异即可收件。
              2. 承诺办理: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容缺受理或承诺审批标准, 市级主管部门指导窗口工作人员能够按要求完成收件工作。
              3. 培训指导:省级主管部门监督评估,市级主管部门加强 对市级窗口人员的培训指导,市级窗口人员规范、准确掌握收件 工作标准。
              四、工作流程 (一)职责划分 省级主要负责拟定收件工作标准,初始注册事项接收市级流 转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监督评估市级主管部门收件 情况。市级主要负责按照省级制订的工作标准开展收件、审核、查 验原件等工作,解答申请人在实体大厅现场咨询,延续、变更、 增项、遗失补办、注销注册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办 件信息录入政务服务平台,线下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二)收件流程 委托下放各市收件的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办理的, 应按照 “统一受理”要求,将收件工作纳入综合窗口提供服务。
              1. 办事指引。省直部门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明显标识提示 服务对象到各市实体大厅申报事项;各市应在办事窗口公示省级 事项的服务指南。
              2. 咨询解答。市级窗口为服务对象现场申办省级事项提供 咨询解答服务,市级对口部门、单位做好现场援助工作。
              3. 审查收件。市级窗口人员依照省级制定的业务手册、办 事指南,对照收件工作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原件,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收件登记,并出具收件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 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4. 信息录入。该事项在河南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完成收件信息录入工作,并确保实现线上申请材料同步流转给市 级主管部门、省直部门。
              5. 材料流转。该事项在河南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完成收件信息录入工作,线下申请材料流转给市级主管部门,法 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不含公示时间)。 
             五、保障衔接措施 1. 系统支撑。在河南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系统中明确申报 流程及所需材料。 2. 人员培训。指导各市主管部门做好市级收件工作,建立 工作联系,协助市级做好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审批工 作;协调解决各市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审批中遇到的 问题。 3. 指导监督。制定委托收件事项监督评估办法,做好委托 市级收件事项后续监督评估工作。  
        封丘政府